為進一步加強學生實習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中等職業學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教學計劃的安排,組織學生到企事業單位進行的教學實習和頂崗實習,是中等職業學校專業技能教學的重要內容。
第二條 加強對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和遵紀守法意識。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均要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履行請假手續者,均按曠課處理。
第三條 實習期間,無特殊原因,應無條件服從實習單位的安排,不得自行在外聯系住宿;違反實習紀律的學生應接受指導教師、學校和實習單位的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學校責令其暫停實習,限期改正。
第四條 實習期間,因個人原因需離開實習單位的,或因違規違紀被實習單位辭退的,必須由其家長(監護人)先到學校書面申請,并寫好安全責任自負的承諾后方可離校。未經學校許可,擅自離開實習單位的,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第五條 因實習違紀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或因實習鑒定與技能考核不合格者,必須取消處分和技能補考合格后,方可領取畢業證書。
第六條 對實習違紀學生的處分程序:先由實習輔導員形成書面材料,待實習單位簽字蓋章后,傳真到學校實習(就業)管理部門核實,再報學校研究給予紀律處分,處分后,通知學生本人,并允許按規定申訴。
第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