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不得隱瞞病史(行為),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不予錄取,★
1、嚴重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愈,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壓病或治愈不滿一年的。
2、重癥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癥。
3、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4、重癥、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
5、有精神或心理疾病病史、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
6、結核病(下列情況除外)
(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愈無癥狀者。
7、斜視、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色覺異常Ⅱ度(俗稱色盲)。
8、任何一眼失明或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于800度的。
9、主要臟器:肺、肝、腎、脾、胃腸等動過較大手術,功能恢復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腸潰瘍、慢性支氣管炎、風濕性關節炎、甲狀腺機能亢進等病史,治愈不滿一年的。
10、肢體殘疾、嗅覺遲鈍、口吃、步態異常、駝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風、紋身等。
11、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另一耳全聾的。
12、有智力低下、孤僻、自殘、過激行為史者或學校認為其他不適合學校集體生活的疾病或不良習慣的。
★其他必須注明的既往病史★
“既往病史”主要是指以前曾經患有的比較嚴重的疾病,而感冒、發燒、急性肺炎等“一過性”疾病則不在此列。另外,體內的主要臟器如心、肺、肝、脾、腎以及胃腸道等如果動過比較大的手術,則需要如實填寫目前的恢復程度。 對于沒有患過上述疾病的,才應在欄內填寫“無”。
如何注明既往病史: 舉例說明
一、某生在12歲時曾患肺結核,后經解放軍總醫院第二附屬醫院治療,在13歲半時確認治愈。這種情況屬于曾經患有比較嚴重的疾病,所以,既往病史應填寫:“12歲時曾患肺結核,經系統治療一年半,現已痊愈。”
二、某生曾于200X年在XXX醫院進行心臟,術后痊愈。這種情況屬于主要臟器動過較大手術,所以,既往病史中應填寫:“200X年在XXX醫院做房間隔缺損修補術,術后恢復良好,體育已達標。”
★溫馨提示★
我校注重孝恩教育,不接收有以下行為的學生入學:不愛國愛校、不孝敬父母長輩、不尊敬師長、儀表儀容不規范、有相關病史或有暴力自殘傾向的學生及有打架斗毆、抽煙喝酒、偷盜行騙、造謠信謠傳謠等違法違紀行為者。